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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目前音乐行业的维权存在很多困难,应该怎么解决。可能觉得我是从法院出来,现在是在律师圈里面混,可能有更多的体会。所以我结合自身的经历,包括我在法院工作中所办理过的案件,从中总结出来一些问题,分三部分:一个是我们在目前情况下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维权困境是什么,包括哪些东西。二是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下解决这些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办。最后来一点展望。
这里讲的困境可能不光是权益人的困境,可能也是整个行业困惑大家的问题,也是我们作为代理人,作为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是律师难以操作的过程,也有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好解决的问题。
第一点困境,在著作权案件中,权属问题是第一个困惑法官和当事人、律师的问题。作为维权案件,权利权属清晰是维权的起点,也是维权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我们遇到很多案件实际上权属是极其不清楚的,刚才刘阳秘书长发布申明过程中也提到权利清晰,我总结了几点:比如有些作品词曲录音表演署名极其不规范,导致法官没办法认定作者是谁。还有一些艺人发表作者写的是艺名,如果是知名,大家一看就知道是谁,也可以。但是有的艺名不知名,或者起的新的艺名,导致最后诉讼的时候,不知道艺人到底和词曲作者是不是同一个人,导致权属难以确定。比如还有一些歌曲改编自民歌,但是主张时又难以区分独创性贡献在哪,比如处理了王洛宾系列案件,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搜这些案子判决,相当一部分案件就没办法确认,这也是权属不清楚的问题。在一个在作品授权链条过程中,有的从非权利人处获得授权,有的从权利人获得授权,但是获得的权利权项不一样,他获得复制权来告网络传播者,这样也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境外著作作品授权更复杂,往往没有办法证明原始著作的身份,也没有办法证明授权人是不是有权利,包括还有在维权过程中涉外案件大部分是要求证据要做公正认证手续,很多案件当事人出于诉讼目的,或者诉讼紧张,或者诉讼效率,就没有做,权利最后也没办法认定。还有一权多授,一个权利授权多个被授权人,导致多个被授权人互相起诉,甚至多个授权人又同时起诉同一个作品使用者,搞得权利特别不清楚。还有的情况作者有多个继承人,但是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先后对外授权,搞得权利特别混乱。
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有授权的问题。按照集体管理条例,如果加入协会之后,相当于由协会代你维权。但是现实案件中,作者自己来了,集体管理组织又出了证明说你可以去起诉,这会造成集体管理制度的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这就是我总结几个目前司法实践案件中权利不清楚的种种现象。
第二个困境,现在洗歌现象极其严重。洗歌、洗稿,前几年洗稿炒得比较热,这两年洗歌炒得比较热,这不是法律概念,实际上就是高级抄袭,在此过程中可能抄袭你表达,也可能没有用你的表达,用你思想,因此会造成判断一个是不是抄袭的时候会非常困难。而且除了抄袭之外,可能在过程中还会存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使用跟原歌歌名一致,或者极其近似,或者模仿原歌演唱者的声音,甚至模仿电子音乐专辑的封面,当然这些现象的发生最主要是一种利益的诱惑。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判起来特别复杂,特别难办,可能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维权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因此从目前来看,洗歌好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了,在我们音乐行业中深恶痛绝。但是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认定抄袭有的时候可能会构成原作作品,有可能纯粹用了你的思想,也有可能用了你的表达,但是用了哪些表达,结合音乐行业、音乐的特点,音乐的表达是什么去分析判断。而判断过程中,很多法官不具备音乐知识,还需要通过鉴别、鉴定,这个程序特别复杂,导致维权周期特别长。加上目前司法保护力度可能也没有这么大,单首歌曲的赔偿比较低,往往使权利人陷入没办法处理,特别困难,维权无望的境地。音乐行业在座权利人是不是都有这种感受。
如果任由这个现象发展下去,我觉得会危害到整个音乐产业的行业,危害到音乐产业的发展。这是第三种。
目前在网络上侵权新情况不断的出现,我们大家知道在2015年以后,行政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大力主导下,通过一系列的净网行动执法措施,使得我们的数字音乐确实走上了正版化的道路,但是侵权是不是就没有了,不是的,而是随着新的网络环境的新的产业模式的发展,仍然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情况。比如现在侵权重在区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K歌软件、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但凡用手机打开APP里面都有音乐在播放,这些音乐是不是都获得授权,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是侵权。在新的侵权模式之下,这些平台也往往这个作品不是我上传的,用避风港规则逃脱责任,平台逃脱责任,用户这么分散,又难以找到,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维护权利人权利。在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你是一个权利人,你的作品是有限,直播平台你也不知道主播什么时候唱歌,你不可能一天24小时监控他。因此在直播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维权更难,取证就特别难,没有办法取证。而且网络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网络环境下,尽管现在数字音乐正版化了,但是侵权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第四个方面的问题,最近两年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竞争从我的感受来看是加剧了,各家平台怎么保持自己的竞争力,不能靠独家版权资源了,因此就展开了一系列的竞争。我们看目前披露出来的案件涉及到仿冒,涉及到商业诋毁等这些案件。我想在正版化的数字音乐平台之间,怎么找到一条健康的良性的竞争道路,这也是我们今天论坛的主旨,是大家共同关心探讨的问题。
第五个方面的困境,我稍微简单提一下。目前AI产业的发展是音乐版权行业当中的维权问题,包括新问题确实是层出不穷,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还有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包括AI模型训练使用作品的定型问题,AI歌手翻唱在网络上传播,是法定许可还是侵犯信网权的行为,这还是有争议的等一系列问题。
再提一个问题,AI新技术的发展有可能重塑我们音乐产业的利益格局,但是确实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需要我们音乐人,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面对,共同解决。
第六点目前司法救济水平有待提高。不可否认最近几年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赔偿数额提高和执法措施更加严格司法保护水平确实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权利人的角度看,站在行业的角度看,这个保护利益确实还有待提高。主要的一个表现是案件周期过长,现在区法院打官司,一个案件一年判都是好的,快的,是有效率的。普通程序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的案件一年、一年半、两年能判出去都非常好了。另外一个是赔偿数额偏低,尤其对音乐作品,一首歌的维权大家看司法判决一首歌多少钱,几百、上千,就这么一个水平。但是你看洗歌行为能获得多少利润,这个判赔权利人的损失的确是杯水车薪。还有维权成本高,请律师,各种支出一首歌的维权你出差一天跑好几趟。整个来看司法立户力度还有提高的空间。目前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是一个主渠道,这个主渠道怎么进一步发挥作用,这也是摆在我们前面的问题。
这么多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个是普及、提高民众版权保护意识。这个看似空话,但一切问题的根源够在这。我们说直播平台特别方便,上来就唱歌,上来就拿别人的歌去唱,你有没有考虑先获得著作权再去唱歌。还有一些大的公司和知名公司开一个联欢会,唱很多首歌,你在内部唱,又把这个歌放在自己网站上,放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有没有考虑这个是侵权行为。版权意识的普及,版权知识的教育是任重道远,看似是空话,但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我们要知道版权是别人的财产,版权里面有作者的人格,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原创,保护版权,就是保护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一定要有这个意识,我们才有可能把版权保护好。第二个要诚信经营,心存敬畏,给别人的权利要给最大程度的尊重。洗稿、冒名、盗取他人平台的歌曲等这些现象不应该是我们企业的追求,我们企业一定要站在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上打造我们企业的经营,要在法律的限制上追求经济价值。我们在做一个商业决策的时候,不要光考虑经济利益,要把法律利益和版权保护并重的考虑。
第三个方面,建立多方共治格局,实现多元化解纠纷。我们知道诉讼不是唯一的选择。刚才刘阳秘书长也提到这一点。洗稿现象等,我刚才讲到司法保护当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存在他们多问题,发生纠纷,去法院起诉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我们通过先行的措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把我们纠纷解决掉,不去法院行不行,是不是可行。最近几年,在法院督导下,已经建立起纠纷解决大格局。比如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业自律的组成部分,首先有一个行业自律,我们行业当中的人发生纠纷,在行业框架下解决一下,调解一下,本身就是行业自律的组成部分。今年发布行业自律的建议书,我们是不是可以在这个行业自律之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把纠纷解决在自己内部,包括行政调解,行政执法过程中能不能依靠行政的力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掉。代理律师能不能在庭前充分意识到调解的重要性,把案件解决掉。包括开庭中法官也积极的调解,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确实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解决我们版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一定要去法院判决。
第四充分发挥版权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如果有法,执行不了,那就是白纸。版权很多制度是有的,如果这些制度都发挥到位,都切实的落地,那很多纠纷是可以切实解决的,版权保护也是可以取消。比如确认权属的制度,版权的交易制度,侵权责任怎么追究,赔偿数额怎么赔,集体管理制度,包括我们《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获得权的新的制度,这一系列法律制度是有的,怎么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这需要认真考虑,需要我们各方努力的问题,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需要我们权利人,我们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包括律师团体,包括法官共同发挥作用,把法律落到实处。
司法保护力度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说针对洗歌现象,法官不好判断,你是不是要充分运用专家保护人、行业组织、音乐行业的专业人员帮你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知识产权法官面对各种各样的行业,你是不是自身要努力 学习行业的知识,而不是光懂法律,要了解音乐行业知识,去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赔偿数额为什么这么低,就是因为法官长期以来有一种偏向,就是简单试用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一首歌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形成规律,几百到几千,你这个侵权现象严重,判几千。你看看洗稿给被告带来多少利益,你考不考虑先从原告方的损失、被告方的获利这两个角度考虑赔偿的问题,而不是上来就用法定赔偿,你用法定赔偿写判决就简单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给权利人经济到位,并没有真正的制裁到侵权人。再比如说原告方积极维权,支付律师费,这个律师费是不是要强制执行,还要打个折,公正费花了5000元,你还要打一个折,这个没有必要,全额支持,这就是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们现在法院系统里面已经建立起先调解再诉裁,诉裁不了的话再审判,已经建立这样一个工作流程了,能不能在这个工作流程下真正确实的提高效率,给权利人更便捷,更快速的救济。
第六点是音乐行业应当积极拥抱新科技。新技术可以使盗版变得更为容易,同时也可以用来防止侵权盗版,对数字音乐多做技术保护措施,防止别人去抓取等,这个也是保护的手段。我们这种新的技术确实会重塑音乐产业的利益格局,但是它会带来新的问题,一系列复杂问题,刚才已经提到。但它仍然是我们积极保护音乐版权的重要手段,就看音乐人、法律人怎么在我们行业应用新的技术。
最后一点展望,我是一个乐观派,我觉得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虽有存在各种各样的运用,但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暂时的,音乐是永恒的,音乐版权的保护是永恒,我们是有信心的。我们中国音乐产业前景,数字音乐的前景一定是前途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