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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腾讯音乐法务总监周禹红——《AIGC应用场景下对音乐版权保护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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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腾讯音乐的周禹红,来自法务部,今天跟大家共同分享一下AIGC场景下对于音乐版权的探索保护。

今天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在音乐行业内AIGC新的应用。第二,在应用过程中对于版权保护的挑战。第三,音乐行业从业者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作出一些新的应对。

其实说到AIGC大家都不陌生了,但是在音乐行业内以及在线音乐场景下的使用是我们共同关注的。它的特点就是参数众多,达到数千亿级,与传统的常规模型相比,学习和模仿能力极强。

整个在音乐领域的应用已然是势不可挡,但是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权利保障机制,还有侵权边界认定,亟待从业者在整个工作中进行推动和探索。

下面我们谈到一个案例发生在今年6月份,美国六家大的唱片公司联合对两家初创型的企业发起了诉讼。主要问题是六家唱片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在数据模型训练过程中大量使用了这六家公司的音乐作品,进而发起一个诉讼。但这两个初创平台在答辩过程中,他们所认为的是我仅仅只是合理使用,生成的是全新的作品,而不是对传统作品的侵权或者复制。在诉讼过程中反映出传统的唱片公司对于新兴技术,包括AI应用场景,会对传统的音乐作品产生的冲击,表明了他们的一些担忧,可能会侵蚀到原创音乐人的市场。但是从这两家初创型公司应诉来看,也可以很清晰的知道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新兴技术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一部分。

具体在整个在线音乐市场中的应用,大家可以看到一路走过来有音乐内容的生成,有个性化音乐的体验,包括虚拟音乐人的表演,音乐的学习保护,还有走得更远是音乐的分发推广。这一路走过来,很多的案例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每一个事件可能都比较清晰,但是有一点可以看到,一路都在不断的发展,而且在每个平台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下面我简单从腾讯音乐在AIGC应用场景的实践中做分享。

在行业内大家都能看到,网易天音从音乐分离、MI计算,包括辅助写词、智能曲谱、创作、播放都有体验。还有过程中的其他工具也应运而生。

QQ音乐最近做的一个项目,是用QQ音乐AI灵感做歌,用技术支持公益,从这几个步骤可以看出AIGC技术在我们身边非常贴近了,使用过程中也非常便捷。

在具体的实践和探索中,还有在音乐创作领域,包括AI的演唱、视觉呈现、社交分享、音乐学习都有不同程度的实践和探索,而且在不断往更新更高的方向在追求。

下面讲到第二个部分是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哪些新的法律挑战,我也做了一些简单的总结和归纳。

从音乐元素和完整音乐作品到整个模型的训练,到最后用交互输出内容的过程中,大概就是这么一个呈现(见图)。首先要有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大量的音乐作品,比如旋律和声、节奏有海量的数据收集的过程中会对一个模型做一个选择和训练,使用收集的音乐数据做数据模型训练,在这个过程中,在美国案件认为对音乐的使用进行模型的训练可能会涉及到侵权。第三步就是生成模型,根据学习的音乐特征生成了新的音乐作品,在这个过程中最后是跟用户之间通过交互输出用户想要的内容,或者感兴趣的内容,用户用模型交互,根据指令输出音乐作品。

整个过程中,无外乎就是这些步骤的呈现。

这个过程中因素元素还有完整的因素作品,不仅仅是首完整的歌,包括旋律、和声、伴奏、歌词、完整的歌曲都可以经过AIGC应用场景的使用,然后进行生成。

刚才也提到AI孙燕姿、周杰伦AM,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人格权利的挑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包括《民法典》明确对具有一定识别度声音的保护。

所以从刚刚几个方面回到法律上的争议要点,我们做了几个方面的总结:

第一,数据安全的风险。包括著作权的归属,到底是谁的?是平台的?还是用户的?还是AI本身的?这个极具争议。大模型的训练,训练过程中对于海量作品的使用如何通过授权许可,这也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第二,深度伪造风险。刚才说是否构成作品,现在普遍认为都是不构成作品的,在AI场景下生成的,生成的作品和现有的作品之间一些权利的冲突。还有实质性相似侵权,生成的作品和现有作品,比如洗歌的问题,AIGC在这个场景下也同样存在被洗歌,甚至洗歌更便捷的风险。还有表演者权利的问题,刚才说的就是人格权利的体现。

第三,违法信息传播风险。包括刚才说的人格权的侵权、平台责任的界定,以及技术中立,在整个过程中的体现。

第四,内容审查过滤合规风险,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是不是在法定许可的范畴之内。

结合这几个方面,我们把美国和中国目前对于差异方面和共同点方面做了归纳,结合几个案例。在美国基本上采用的是相对机械,具像的标准。关注人类对生成结果的控制程度。但是通过这两个案例都可以看得出来,对于只保护人类作品,对于是否构成作品的态度都是不构成作品,都是驳回的。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中看到《春风送来了温暖》,这个案件大家都不陌生。从案子里明确体现出作品认定需要判断人对作品的贡献率,包括在AIGC生成作品过程中是不是人本身创作过程中对于工具的应用。有没有体现出人类智力成果的投入和表达的标准,更加灵活的判断这个事情。

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观点,AI非作者,完全或者绝大部分由AI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还有在考量人类在AI生成过程中所体现的原创性和智力成果,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充分考虑了这个因素。

在整个合理使用和法律许可是不是适用?从目前来看,第一个从合理使用的角度看,非个人学习和商业使用,本身是商业使用,另外也并不是教学或科研,第四兜底条款四要素的分析问题,结合这四个方面看出著作权法第24条条款已经有所兜底,在AIGC场景下很难界定是合理使用的。另外法律许可的限制也是极其难,也很难往法定许可的范畴靠。

对录音制品的再录制,包括说明作品出处,无排除许可声明,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些都是在有明确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做的一些规定,但是在AIGC应用场景下现在生成的作品,包括对于数据模型的训练,要应用到法律许可还是非常牵强。

还有刚才说的洗歌,当然不是在AIGC场景下,现在新出来的在传统领域这个问题的产生。目前对于传统的洗歌争议的解决,还是停留在著作权侵权,包括看到很多司法案例都是在新版权侵权的方式。

在方式上可以看出,以往方式之在仿写者在原本和弦基础上改写不重要的音符、歌词或者歌名的后缀,以及歌手冒名的方式商城县,司法案例中已经有大量的呈现。但是如果AIGC应用场景下的发展,它会跟以往有一定的区别,它会与原歌在旋律、节奏等高度相似的歌曲,少部分对歌词进行调整或者语义的替换,听觉上与原作品更具高度的相似形。

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侵权更加的隐蔽,难以追踪,举证难度更大,技术生成的相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过程更加的复杂,如果融入了AI场景下生成的作品。

AI音乐工具的应用,会使洗歌行为变得越来越便捷,甚至更为高效,会有大量的歌曲对现在的热歌有翻唱或洗歌的行为。

在维护版权以及尊重原创的事业上,我们一直都在努力。从倡导整个在线音乐市场授权许可使用,以及正版化的路上,这一路来都在为尊重原创,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做努力,从整体的手段、策略、呼吁方面,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做进一步阐述。

另外,我们刚刚说到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挑战,首先明确具备在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的声音,已经通过《民法典》,在属于保护范围,而且明确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可及于AI生成的声音的。另外《民法典》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作为特殊的人格权利。

通过这几个案例来看,我们通过司法裁判,要不断的在整个司法实践中推动新的司法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的边界,为兼顾保护人格权利和引导技术向善,共同维护我们这个市场。

最后,从司法及立法以及平台、行业三个维度,我们的一些应对。

第一个明确AI生成作品版权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版权的归属问题,只有明确的权利了以后,才有可能使权利人进而去维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司法层面,我们可以通过业界共同的努力去树立一些典型的指导案件,包括我们作为平台方可以去推动案例的出具,去解决目前司法滞后性,只有我们动起来,才有可能有更多的新型的案例去划定清晰的边界。第三个合理适用法律许可制度的重构,尤其是在目前我们细分领域要将制度进行重塑。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在生成平台与训练数据的合规合法方面,还有生成平台的完善审查机制以及音乐分发平台加强对内容的监管,我们都有待进一步去努力。

从行业的角度,我们今天的活动包括我们发起的倡议书,还有我们今天在各位发出的呼吁,更好的契合我们作为行业人在里面发声,去倡议,去倡导,去前行。第一个探索一些新的版权模式与许可机制,第二从建立行业准则和自律机制方面做努力,第三个加强监管和原创保护去做我们这个平台力所能及的推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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