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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四川天府新区)官网.
感谢主办方给予我这样非常宝贵的需要机会,跟刚才程老师会上交流已经非常充分了,而且我们都同样使用实现进路的标题,而且感觉他走得比我更远一些,在我分享中有很多内容没有涉及到的,因为目前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他刚才所说的,我们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新创设了一种权利,分别涉及到广播获酬以及机械表演的具体情况。
限于时间,我们可能简单的把这个权利过一下,特别是关于获酬权它是一个在立法当中单独创制的一个无许可内容且具有法定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它既不是以既有的广播权或者是表演权等专有权作为基础的请求权,也不是上述权利的一种负面限制。因此,我们说它不太同于《著作权法》上其他权利的这种特殊性。但是,我们说对于录音制作人而言,他是可以基于这个权利来进行获酬,以及在无法获得相应权获酬的时候,可以积极的去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这样一个情况之下,刚才程老师也分享了,我们有很多理由,包括有主管机关、学者等他们的理由。但是我们很明显,我们在对于国际这个条约上的遵守是很重要的依据。同样,就是在我们的具体使用场景当中,列举的餐厅、酒店、酒吧等线下的方式,以及我们比较常见的广播电视台等等这样一些方式当中背景音乐,确实是我们现在增加使用体验,包括丰富我们的商业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背景。当然它可能是一个调剂,但是现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包括我们刚才在会议转场过程当中的音乐,也让我们的整个会场活动更为轻松愉快一些。为此我们说去寻找一个录音传播制品获酬权的具体实现的路径,是一个很迫在眉睫的问题。这个地方也给大家列举了一些我们与今天会议主题相关的,也就是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当我们的产业已经产生了这样一个实际需求之后,我们的立法和距离落地之间就是持续三年多的时间以来,但是这个权利的落地还迟迟没有得到很明显的推进。这个时候,进一步的去探索它的实现路径,就是很迫切的选择。
那我们来看一下,聚焦到我们的直播行业当中,实际上直播当中现在对于这种录音制品的使用,可能可以归入到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以背景音乐的方式播放相应的录音制品,这个主要涉及到远程传播。另外一种,就是在互动表演当中,主播演唱相应的录音制品,通过实时的,但是非交互式的方式,这个是两种比较常见的使用场景。另外一个就是在具体使用过程当中,我们又会出现具体音乐录音制品使用者以及费用的缴纳的对象,可能之间出现一个流转,甚至说可能会出现一个错位的情况。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关于海量的录音制品,以及不特定多数的主播或者特定的使用场景。这个时候我们说这种复杂性导致了我们如果将网络主播简单的认定为是获酬权的责任主体,实际上是有偏颇的。
再一个,就是关于直播领域获酬权的法律救济。虽然它不需要基于前人的直播或者是广播权限作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但是对于一旦侵犯他人的获酬权,我们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求偿。另外一个,如果没有以此条款向录音制品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涉及的行为它并不是对于专有权的侵犯,仅仅是涉及到这个获酬权,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
具体到我们的实现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们的使用者,都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我们的使用场景,包括权利主体是非常繁复。刚才程老师的PPT当中给大家列举了去年第四季度各个互联网平台,包括我们的集管组织所持有的作品的数量。但是我相信我们现在包括在这个AIGC的技术的加持之下,我们版权数量的增长的速度是非常的惊人。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怎么样去实现它?可能有的认为我们一方面我们的权属认定可能是存在问题。另外一方面,包括刚才前面提到的洗歌,包括前面提到的这种擦边式的侵权行为,我们在目前的实践当中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另一方面,就是刚才提到,获筹的这个标准,包括由谁来提出这个标准,到底是通过行政的方式,通过协商的方式,还是通过司法的方式,或者还有一个没有提到的,就是关于市场的方式。这个讨论,目前是比较的热闹的。
另外一个由于在线的使用和线下使用,它还有所区别,它还可能会出现跨境的问题。这个地方还涉及到一个不同国家之间对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则并不一致。包括我们适用获筹权的主体对象也不完全一致,那这个时候可能也会产生这样一些问题。
现在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个别的实现,第二个就是授权集管组织来实现,第三个就是通过把代理公司来进行实现。个别实现当然是一种很负责任的做法,你自己的权利应该主动积极的并且妥善的去实现。但另外一方面就是是基于你的认知能力,基于法律的知识的储备,以及你获取侵权情况或者使用情况的限制。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是我们说在这种数字经济的这样一个状态之下,我们很难去真正的去实现个人实现的目的。
另外一个,就是刚才也有老师提到的,以流媒体平台的身份角色的转变,从去年我们在地方的交流的时候,网络播放平台为什么会从一个播放平台逐渐展现出更多的功能,这跟我们既有的集管组织,在从传统音乐时代转向数字音乐时代之后,它功能的这样一个推演进的滞后有关系,它给市场留下了一个真空地带,市场的导向会让播放平台逐渐的去寻找新的商业机会。
这个时候我们不能说集管组织或者是音乐播放平台在这个商业机会当中表现孰优孰劣。但是我们说这个市场的表现,市场的结果已经证明了。就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它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优秀的音乐版权。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著作权的分布,甚至于说在获筹权的实现过程当中,它有更多可为的空间。所以刚才程老师所表达的意思,我也是非常赞同,虽然我们之前没有进一步的沟通过。
另外一个方面是版权代理公司。这是更像是一个在个人实现路径之上的中间路线。多种形式的展示,我们认为应该表现了我们在直播领域当中去实现推动获筹权市场化的这样一个很强烈的需求。在这个过程当中,在设计与选择新权利的实现路径时,需要考虑到与集管组织这样一个形态它的制度优势。一方面,我们说它可以有效的降低我们的交易成本,使权利人和使用者都能够受益。它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有组织的具体的职能、加入和退出、管理费用的分配,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能。这都是我们期待中的集管组织它应当实现的那样一个方式。但很显然我们现在的集管组织是没有办法去承担起这个职能。因为它的问题显而易见,甚至于说在前面的发言人提到的时候,在KTV时代它的表现就有目共睹。一方面我们说它的收费标准就一直在沿用,我们不能想象从08年那个时期到现在为止,它的这个标准依然没有进行市场化的表现。一首很火爆的歌,在它那儿一年大概也只能领到一个3000块钱的标准。这个很显然是已经完全脱离了市场。同时,它的管理成本和许可费率效率低低低下等方面,一直没有明显的改善。
另外一方面,它作为一个一站式的许可模式,同时也缺乏相关的迎合数字经济的多维主体,同同频、多频的进行使用以及付费的目的。因此我们说数字化的时代,去中心化以及去阶层化的内容创作和传播方式,使得我们对于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以及进行付费和获酬的的频率都有了非常高的要求。所以你如果依然坚持现有的集体管理的制度,我觉得是不能够实现这样一个目的。
大家注意,我刚才为什么说程老师比我走的更远的原因,就在于他在已经开始在探索平台作为这样一个集管组织在履行获酬权过程当中功能了。但是我还相对保守一些,我认为这个职能目前为止可还没有办法,或者说很还有很远的路去走到平台那儿。但是我觉得在既有的框架之下,在集管组织的框架下讨论获酬权的实现,直播领域的获酬权的实现,这个是我自己的想法。但是这个框架之下,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调整,不可能进一步的去沿用一个很明显不适用与数字经济时代这样一个集体管理方式。
这个地方只是因为时间原因,只是给大家简单的列举了在韩国近年来的一个改变。一个是集管组织本身这种管理方式,它也是可以引入竞争的。第二个,集管组织本身它在进行市场化改造的时候,音乐播放平台上游的版权方,头部的版权方和中小型的版权方都可以在其中充分的表达意见,并且参与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的制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当然愿意再一次去相信集管组织能够拿出好的表现。但是我们说市场化的方式是绝对不能够去抛弃的。这个是我的个人观点。所以我们要围绕着私人自治的原则,通过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集体管理制度,要引入适度的竞争。
最后一个部分,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它实现的路径,但这个地方我给大家列举了一些,就是说我们可能会在改造集管组织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一定不是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倡议,或者是通过一个研讨就能实现的。但是我觉得这里每一个方面都是我们未来努力的一个方向。
首先第一个就是关于统一数据库的问题。前面有很多的老师都提到了我们的版权方相互之间在上游的版权的争夺,关于独家的问题,关于其他的这个领域的问题。但是我们要通过集管组织去实现统一的数据库,统一的授权的对象,我觉得是一个很必要的内容。但是我们说这个数据库的实现可能会有很多的可借鉴的对象。一方面我们作为美国和韩国的优先的做法,包括关于提高我们的作品流通的活跃性和透明性的要求,给出了很多的建议。同时我们说在国内的层面,我们已经有非常多的成功的经验,有市场化的需求,可以去满足我们建立统一数据库的技术的方案。
最后,在这个过程当中,授权的方式有很多,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数据库当中的统一界面直接去选择使用我们的歌曲。并且通过差异化的方式来进行按量使用也好,或者是通过自己的使用场景来进行付费也好,这个都是可以。另外一个,我们的集管组织可以充分的在其中发挥他自己的行政管理包括对市场秩序的职能,可以凭借它非盈利性的这样一个身份,去确保数据库相关的这个商业信息的中立性。另外一方面,我们说在这个里头可能还会增加一些关于披露信息,包括年度报告等等规则,来强化我们的外部监督。另外一个就是多元化的许可方式,我们刚才也提及到了不同场景之下,音乐在这个商业活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给它赋能的程度是有差异的。因此我们基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我们的使用需求,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也需要有差异化的许可方式,以及差异化的定价方式。
最后就是一个争议解决机制。这个地方我们给大家列举的是这个PPL,英国的唱片表演家协会它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我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个人对诉讼的态度,我们都理解,这是一个定纷止争工具。但我们有时候会忘的这是整个社会去追求公平正义最后的一个渠道。如果一旦一个事件一旦捅到了这个诉讼过程当中的话,我们既要承担诉讼的成本,因为它是一个最后的就定纷止争的工具,一旦这个决定对我们的这个结果是不利的话,我们只能去承担这样一个后果。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在之前探讨更多的这样一个处理机制,比如在未来集管组织当中设立一些独立的仲裁或者是协商的机制,包括我们之前开玩笑说之前这个标准比较专利当中,司法裁判标准标专利当中的这样一些的定价方法,那不需要具体的确定哪个方向,但是你可以主动的提出可选的这个对象,这个时候基于博弈论的这个想法,他双方的报价可能会无限的趋近于一致。
最后就是一个阶段性的结论:我们认为直播领域它不同于传统领域,在多元化的著作权收益获取途径当中,集体管理的路径展现出了它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想再次给大家强调的就是,在我们的实际运行过程当中,还是需要引入我们的竞争机制,取消我们的专属许可的限制,以及讨论成立盈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来避免这种效率的低下。所以我们说我们没有走到一步走到商业化。但是我希望仍然在既有的条件之下,在这个主管机关能够允许的条件之下,我们去探索引入一定竞争的这个可能性。
以上就是一些不成熟的观点,非常感谢大家的倾听。